營業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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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分局說明,近日查核轄內以人力派遣為業之甲公司,105年度分別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遭處罰鍰,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分別將該罰鍰列為其他費用扣除,經該分局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分局提醒,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的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的罰鍰,凡違反行政法規所處的罰鍰,均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372446

更新日期:107-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