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民眾電話詢問稅捐機關,其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收到該房屋的房屋稅繳款書?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因此,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將舊有房屋拆除,請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該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屬實,即可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 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黃逵鱗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214
更新日期:107-05-0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