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除了向警察機關報案外,別忘了至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之註銷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清水區的楊小姐因家中車子遭竊,而向警察機關辦理報案手續,之後接獲地方稅務局寄發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時,感到很疑惑,經向稽徵機關查明原因後,原來是因為楊小姐未憑報案證明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所致。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由於使用牌照稅之核課係以公路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為依據,若車輛遺失,除了應即時向警察機關報案外,車主還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失竊證明文件及身分證等相關資料,至監理機關辦妥車輛失竊之註銷手續,才會停止徵收使用牌照稅。另外,經向監理機關辦妥車輛註銷手續後,使用牌照稅應納金額則核算至失竊前一日止,如無法證明失竊日期者,則核算至報案前一日止。若車主已繳納全年度稅款,另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款。倘若之後尋獲車輛,則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領牌照手續,並自重領日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繳款書時,應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若有任何疑問,應儘速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確認,切莫未予理會而讓繳款書逾期,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