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增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做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所稱「再行移轉」,係指土地所有權人與他人成立「債權契約」移轉重購之土地且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言。

稅務局提醒:重購地於其列管期間若有出售、贈與等再移轉或出租、供營業用、遷出戶籍地等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情形者,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籲請民眾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果您對土地增值稅有任何問題,歡迎您利用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15至718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

更新日期:107-05-07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