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可申請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前辦理更正申報,嗣後不可申請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納稅義務人選定或依上開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並註明「二次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惟逾期仍應以書面申請更正。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