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補習班業者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於年度中填報國稅局寄發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每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補習班的所得。
      本局指出,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的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成本及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經營的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學雜費等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436

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