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對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展開清查作業!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自107年5月1日起針對原核准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為期2個月的清查。

 

  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移轉時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者,仍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承受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必須作農業使用,若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事者,於再移轉時,縱然取得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前述土地經清查未作農業使用者,該局將發函請土地所有權人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請務必於期限內恢復農業使用,並注意不要再有未作農用之情形,否則將來再移轉時必須繳納鉅額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或想進一步瞭解,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