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事業自106年11月22日起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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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配合有限合夥法104年11月30日制定施行,依 106年11月22日公布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條及第10條規定,有限合夥事業自106年11月22日起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本局進一步說明,有限合夥事業自106年11月22日起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程序與公司組織相同,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106年度採曆年制的公司為例,申請期間為107年2月1日至107年5月31日),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其中如有(一)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二)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三)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四)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須提出專案認定申請,應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
      本局再提醒,有限合夥事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於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選擇以「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另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有關文件送交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方符合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之程序要件。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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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5-08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