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事宜,請儘速自動補繳補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跨境電商利用網路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例如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或銷售無形商品),如有使用我國的基礎網路設施,就與我國具備「經濟關聯性」,其報酬就屬於我國來源收入。
該分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者,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提醒,近年透過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交易頻繁,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時,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扣繳義務人儘速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自原應繳納扣繳稅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未(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如有任何問題,可洽詢各地區國稅局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下載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李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7-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