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是否應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

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增稅5年內因繼承移轉免追繳原退稅款。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繼承人繼承土地後,於上述期間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

土地稅法第37條: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更新日期:107-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