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著急詢問,因經濟困難致使用牌照稅逾滯納期限未完納,已被移送強制執行,其依法領取之社會補助存款,是否會遭執行分署扣押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故民眾遭扣押之存款來源若皆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請提供該存摺封面及內頁,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即可撤銷對該帳戶社會補助款之扣押行為。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社會補助款被執行分署收取抵繳欠稅致影響家庭生計,接獲執行分署以掛號寄發扣押存款之執行命令時,切勿輕忽不理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