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已針對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仍課徵田賦者辦理清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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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為

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將建地列為加強清查對象,一經查獲有非農用情事,如已搭建建物供住家使

用、營業、建物未按使用執照原核定用途使用或增建者;建物以外土地鋪設水泥/柏油地面;堆置與

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除會改課地價稅外,還會補徵多年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被改課地價稅之土地,若屬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農用使用之土地,須依法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始可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若被改課地價稅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於本年9月25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一經該局核准案件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為低,由此計算地價稅也相差甚多,請把握申請期限。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