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為
維護租稅公平,該局已將建地列為加強清查對象,一經查獲有非農用情事,如已搭建建物供住家使
用、營業、建物未按使用執照原核定用途使用或增建者;建物以外土地鋪設水泥/柏油地面;堆置與
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等,除會改課地價稅外,還會補徵多年地價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提醒您,被改課地價稅之土地,若屬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等農用使用之土地,須依法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農業單位申請,經相關單位勘查核准後,土地始可恢復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若被改課地價稅的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者,可於本年9月25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一經該局核准案件可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其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為低,由此計算地價稅也相差甚多,請把握申請期限。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7748826(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5-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