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入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須無出租或營業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稅務權益,當戶籍遷出後再遷回,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享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就得自申請的次期才能適用。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