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所有車輛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得不受3輛限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之車輛,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

稅務局說明,為利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作業,按規定應按社政機關核准之車種、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換(發)照後,向該局及所屬分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換言之,其應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憑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再向該局及所屬分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之限制。

該局提醒,前揭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二)組織章程。(三)前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四)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五)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5-0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