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收益之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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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員林稽徵所說明,前項規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至108年12月31日止,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適用該規定,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前揭規定及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擇一適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林珈琪
聯絡電話:(04)8332100轉102

更新日期:107-05-0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