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只要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僅須加計利息,國稅局將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給付價款而未依規定辦理扣繳之扣繳義務人,只要於107年6月30日前,自動補繳未扣或短扣之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只需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近年網路交易快速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普及與支付系統多元建置,跨境網路交易更為迅速簡便,交易態樣不斷推陳出新。舉凡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網路連線、虛擬主機、線上交易平臺、視訊瀏覽、音頻廣播、線上遊戲、線上廣告等以數位型態使用之電子勞務或銷售無形商品予我國買受人之報酬,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應課徵所得稅,我國買受人若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89條規定扣繳所得稅。
該所說明,財政部為建構公平、合理及簡化網路交易課稅制度,以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訂定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並自106年度起適用。即日起,辦理是類跨境電子勞務繳納扣繳稅款事宜(含自動補繳案件),請扣繳義務人填具新頒訂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353,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專用),將所扣稅款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內,向國庫繳清。
該所溫馨提醒扣繳義務人,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雖該外國營利事業可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併按規定之扣繳率計算應被扣取之稅款,以減輕在我國之稅負;惟在未申請核定適用前,仍請扣繳義務人依上述期限內,自行自動補繳未(短)扣稅額並補報扣繳憑單,避免受罰。倘經申請核定後,致有溢繳扣繳稅款者,得依法另案申請退還。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王鐘模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217

更新日期:107-05-02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