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者,相關營業稅徵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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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前開設備產生之電能全數銷售者,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其營業登記、使(免)用統一發票及營業稅之報繳,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組織:不論銷售額高低,均應辦理營業登記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二、獨資及合夥組織:應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三、自然人: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由購電之營業人(即電業)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該自然人,並由該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四、政府機關:
(一)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二)除政府機關之售電收入編入「單位預算」且全部解繳公庫者,准予免徵營業稅外,依該部75年9月30日台財稅第7535812號函規定,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其稅率為5%且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五、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如屬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鑒於實務上包括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一般住家、政府機關、非營利團體等皆可能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因其規模不同,銷售額差異極大。一般住家、機關、團體等之電能銷售數量不多,平均每月銷售額約1萬餘元。如要求其皆須辦理營業登記,恐造成登記業務頻繁,徒增依從成本及稽徵成本,對實質稅收助益不大,故訂定應申請營業登記之銷售額門檻。
  該部進一步說明,不符合前揭免辦理營業登記規定,或雖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但選擇辦理營業登記之自然人及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組織,於辦理營業登記後,由稽徵機關依其性質、規模及申報能力分別按營業稅法第10條或第13條規定之稅率,課徵其營業稅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核定其使用或免用統一發票。惟屬查定計算營業稅且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者,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最後指出,前開免辦理營業登記者(除政府機關外),嗣後稽徵機關如依相關資料查得其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上揭辦理登記之標準,應輔導其辦理營業登記。至有關免辦理營業登記,免課徵營業稅之規定,自該令發布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