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被法院拍賣後,如仍作農業使用,可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拍賣的農地,若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可於收到地方稅稽徵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相關文件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債權人不能類推適用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代位申請,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係延緩課徵而非免稅,拍定人取得該筆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會維持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得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恐加重拍定人日後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之負擔,為免影響拍定人權益,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仍有任何疑問,煩請撥打08-8354780轉106至10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回答您的疑問。
更新日期:107-05-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