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屋後未經使用即拆除改建者,其購價與拆除費用應列為新建房屋成本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不少營利事業詢問購入舊屋拆除後,依需求自行重建新屋,原購買舊屋所支付的價款及拆除費用,可否列報為當年度的報廢損失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後,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毁滅或廢棄者,其未折減餘額可列為當年度報廢損失,但是,營利事業購買舊屋後,即予拆除重建,倘屬未經使用,無前開規定適用,不能列報報廢損失,而應將舊屋購買價款及拆除費用等,一併計入新建房屋成本,再依新建房屋的耐用年數,按年提列折舊。
  某公司8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房屋報廢損失3,500餘萬元,經查係其89年間購買法拍屋的價款及相關拆除費用,因該公司購買後即予拆除,並重行建造新廠房,且該公司無法提供其確有使用舊屋之證明資料,故國稅局核定剔除該項報廢損失,並轉列為新建廠房成本,及補提89年度折舊80餘萬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出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均獲維持。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購買舊屋拆除改建者,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方式,以免日後遭到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許股長06-2298035
  彙總編號:991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