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使用執照房屋仍應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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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係以固定於土地上之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

象,無照建築房屋,亦為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建築房屋,變成合法。無

照房屋仍然是房屋稅的課稅對象,民眾須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設籍,方符合稅法規定。若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繳應納稅額外,應按所漏稅

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東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5-0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