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小心被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開立統一發票,如商號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有漏印,或列印不清,或發票金額錯誤,而未依規定作廢,並另行開立發票,一旦被稽徵機關查獲,會被處1500元至15000元罰鍰。
  常有店家因開立發票,忘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收銀機油墨未適時更新,導致發票抬頭列印不清,甚至不小心將金額寫錯,直接在發票上塗改再交給買受人等行為,而被處罰,乃向稽徵機關抱怨,自己又沒有逃漏稅,為什麼還會接到國稅局的罰鍰繳款書。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記載完整與否攸關稅捐徵課之正確性,為使交易前後手稽徵資料能完整揭露,賣家開立統一發票時,依規定應據實記載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等資料,如有違反,被查獲時,除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或短(溢)開銷售額在新台幣1千元以下,或短溢開稅額50元以下者,因違規情節輕微予以免罰外,國稅局都會按該張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1%計算,最低處1500元,最高處15000元罰鍰。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開立發票時應將規定事項據實記載,避免因一時疏忽致產生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9912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