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款經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之案件,如因經濟狀況或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者,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本局進一步說明,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訂定之「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納稅義務人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衡量個案經濟狀況,並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2至72期繳納。凡經核准分期繳納者,各分署得依前揭實施要點命納稅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移送機關應同時摯給收據交付納稅義務人及執行人員。
      本局舉例,所轄A公司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200萬元,遭本局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公司負責人王小姐收到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後,向本局反應,因該公司資金周轉不靈,已無法如期支付員工薪資,又若財產遭行政執行分署拍賣將影響公司營運,本局遂輔導王小姐,如因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依前揭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2至72期繳納,以紓解該公司因資金周轉不靈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窘境。
      本局提醒,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請記得依期限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107-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