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尋獲後,須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再持車輛失竊證明單及相關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牌照登記,則使用牌照稅課徵至失竊前一日止。但如果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須計徵至報案前一日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嗣後車輛尋獲後,若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因車輛始終停留在牌照被註銷狀態,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