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房屋欠繳稅款,繼承人可能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死亡,依據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房屋、土地應納之稅捐,各繼承人均負有連帶責任。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機關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同時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繼承之土地或房屋未辦繼承登記,可選定一個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公同共有人,亦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以避免因未依限繳納,全體公同共有人均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5-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