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執行通知才對稅額表不服,已逾復查申請期間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倘未依限申請復查亦未繳納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將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本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某甲日前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所滯欠之105年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某甲擔心財產遭強制執行,乃向本局申請復查,主張家人代收稅單後未轉交等語。經本局重新檢視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之送達回執,送達日期為106年3月1日,簽收人欄位蓋有某甲印章及簽名,認定稅單合法送達。另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106年3月11日至106年3月20日,復查申請期間應自106年3月21日起算30日至106年4月19日,惟某甲遲至106年6月1日始寄送復查申請書,遂以程序不合,駁回復查之申請。
      本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時,應特別留意繳納期限,如對核定內容不服,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倘逾期未申請,處分即告確定,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應予移送強制執行,不得不慎。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68

 

更新日期:107-05-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