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107年5月1日起至同年5月31日止,為使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本局提醒相關重要規定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調高免稅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一)免稅額:每人88,000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二)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詳附表)
(三) 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未調整),說明如下:
    1.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180,000元。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3.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扣除128,000元。
二、調高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扣繳義務人按下列規定計算應課稅退職所得,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憑單所載退職所得金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課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課稅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的餘額為課稅所得額。
(三)本局舉例說明:某君於106年退休,一次領取退職所得4,000,000元,退職服務年資為16年9個月13天,應課稅退職所得額為470,000元,即〔4,000,000元-180,000元*17年(全部免課稅額度3,060,000元)〕*1/2。
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一)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66,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例如夫妻扶養3名未成年子女,採標準扣除額,僅夫有薪資所得,基本生活費差額82,000元〔基本生活費總額(166,000元*5人=830,000元)減全部免稅額(88,000元*5=440,000元)減一般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180,000元)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000元)〕,在報稅時可以在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四、增加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納稅義務人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者,稅捐稽徵機關如按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稅務案件,除納稅義務人對重要事項隱匿或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情事者外,僅得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為稅捐處罰。
五、愛心房東每屋每月租金1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
(一)將房屋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主管機關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房東於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43%計算減除。
(二)將房屋出租予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例如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等)供社會住宅使用,於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部分減除該部分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租賃所得。該必要損耗及費用如不逐項舉證申報,可按應稅租金收入的60%計算減除。      
      本局特別提醒,107年1月18日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修正之各類扣除額(例如調高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等),及股東獲配股利之課稅方式(合併計稅減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納稅義務人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始得適用。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軟體操作問題,請撥打0800-086188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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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27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