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稅務案件處理情形之說明。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係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86年查獲後,交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理,以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負責人洪石和君80至84年度涉有收取費用教授氣功等技藝之行為,核有應課稅之所得後,通報本局苗栗縣分局歸課洪君各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有關洪君稅務案件之處理情形,該局說明如下: 一、洪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部分,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洪君敗訴確定,該判決認定洪君既有開班,並以收取費用為對價教授氣功等技藝之行為,非屬學員無償贈與洪君之金錢。另洪君涉嫌詐欺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雖經刑事判決確定洪君無罪,惟刑事判決並未認定太極門弟子繳納予洪君之金錢係贈與而應免予課稅,是刑事判決與行政法院判決認定之事實,並無不一致之情形。至其餘年度之行政救濟事件,業於99年8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以洪君既有開班招生,並以收取費用為對價教授氣功等技藝之行為,向學員所收取之費用,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其他所得,惟案關帳戶匯入款是否皆屬洪君教授氣功技藝所取得之收入,其金額及相關成本費用率應予查明等為由而撤銷原處分,現本案刻正由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依訴願撤銷意旨處理中。 二、另洪君8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租賃所得經註銷,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退還溢繳稅款部分,由於該筆所得僅係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10類所得之一,該局基於該年度尚有其他應課稅之所得,將俟行政救濟終結後,再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辦理退補稅事宜,惟洪君不服,已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業於99年11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關於洪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既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且洪君有應納稅捐仍未繳納,該局爰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執行,雖洪君數度提起再審之訴,尚不影響案件之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