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跟滯納金說拜拜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7年(全)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7年4月30日止,逾期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嘉義縣財政稅務局特別提醒該轄尚未繳納稅款之納稅義務人,繳納期限將屆,為了自己的荷包著想,請儘速繳納。 另外,該局也提醒如有通訊地址或通訊地址已變更,請向監理機關辦理新增或更正通訊地址,以利以後年度可以方便又順利的收受稅單;約定轉帳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107年5月1日24時前預留足夠款項於約定帳戶內,以備提兌。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24

發佈單位:嘉義縣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