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房屋稅 可適用1.2%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704517340號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應由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處表示,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本市公益出租人房屋已按本府主管機關(城鄉發展局)函送之清冊,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107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已於4月中旬起陸續委託郵局寄送並加夾插條說明法令規定及適用稅率情形,納稅人如有疑義可洽房屋所轄稅捐機關承辦人詢問。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所有房屋如於公益出租有效期間屆滿後仍符合1.2%優惠稅率之適用或有其他房屋符合自住條件,尚未適用自住優惠稅率者,請即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權益。另如有公益出租人認定資格疑義,可向本府城鄉發展局查詢(電話:29603456)。

 

 

資 料 詳 洽: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轉510

撰   稿   人: 房屋稅科         股長薛稚蓁     電話:02-89528200轉241

新聞聯絡人: 企劃服務科       股長賴香君     電話:02-89528200轉130

更新日期:107-04-24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