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消失,經輔導仍不補正,會被補稅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採限人、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持有駕駛執照之身障者,車輛限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之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至限額部分,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車輛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或馬達最大馬力數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仍應繳納超過部分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溫馨提醒民眾:符合上開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者,於核准免稅時就超過免徵稅額部分,會同時課徵差額之使用牌照稅。該局並定期運用跨機關合作方式,交查社會局、駕籍、戶籍、車籍等資料,挑列免稅原因消失之案件進行清查,先以發函輔導車主限期補正方式,車主收到輔導函後,應於限期內辦理補正即可續辦免稅,逾期未補正,即發單補徵不符合免徵條件之使用牌照稅,請車主注意配合,以確保免稅權益。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4-24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