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仍需繳納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詢問,因稅捐逾期未繳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的執行通知,表示願意繳納,但為什麼還要多繳納15%的滯納金呢?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文書只要是符合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方式,都是合法送達。經合法送達之繳款書,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依照稅法規定,將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屆時除須繳納本稅外,滯納金亦須一併繳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之稅捐務必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執行必要費用。如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