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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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上述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前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再檢具以下文件向該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1)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2)組織章程。(3)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4)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5)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如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7239131轉161-169洽詢。

 

 

承辦員:吳季玲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163

 

更新日期:107-04-2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