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訴願中的地價稅,為何還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已依法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亦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所以,接獲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復查決定後,不服者依法提起訴願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捐半數,以免致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表示,義務人不依上開規定繳納半數,雖提起訴願,其應納稅捐將全額移送執行,且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由義務人負擔之,如寄送傳繳通知、執行命令等郵資,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記、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爭取自身行政救濟權益的同時,應先依法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稽徵機關核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7-04-2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