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再限一生一次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照顧多次換屋者的需求,修正土地稅法第34條,對於曾經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10%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所有權人,自99年1月1日起再行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相關規定,即可享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分述如下:
1 .曾經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2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3 .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4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5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6 .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若出售的土地要申請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適用條項,如漏未載明者,記得在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向土地所在稽徵機關補行申請,都可以享受10%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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