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先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自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2年內再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仍符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日前已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原自用住宅用地尚未售出,如將戶籍先遷至新購地,致原自用住宅用地已無戶籍,待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是否仍可申請退還出售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

  蘆竹分局:3528671轉122~128

更新日期:107-04-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