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7年自用車、機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7年4月30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依限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超過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例如於5月3日及4日繳納者,將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如5月5日及6日繳納者加徵2%,依此類推,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若至第二年仍未繳清,該車輛被查獲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每次查獲處以本稅的0.3倍罰鍰,累計裁罰最高至0.9倍。

  該處提醒民眾,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可以電話、傳真、網路或親自向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檯或所屬13個分處的全功能櫃檯申請補發,並且可在櫃檯利用智慧型手機透過行動支付及信用卡繳稅。另為服務民眾,於107年4月30日延長服務時間至下午6時30分,提供補發繳款書、繳稅及稅務諮詢等服務,民眾可多加利用。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疑義,可就近向該處或所屬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s://tpctax.gov.taipei)查詢。

更新日期:107-04-20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