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近日有位民眾表示,其房屋雖設有營業商號,但營業面積僅一張桌子及一支電話,其餘面積為供住家使用,是否可以申請按實際使用情形面積核課?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但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也就是說,房屋部分面積營業可申請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營業用稅率及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惟實際營業面積雖然很小,其營業用課稅面積仍不得少於房屋總面積六分之一;如果營業房屋是多層式建築,則營業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該層面積六分之一。
該局特別表示,房屋稅係依使用情形按月核課,納稅義務人不妨就房屋稅單自行檢視,課稅情形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對課徵方式如有疑義,可隨時向該局房屋稅科詢問,以維節稅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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