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可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年5月份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常接獲民眾詢問去年已出售房屋之移轉現值,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民眾於房屋出售後,已非所有權人,致無法告知該房屋評定現值,再者因房屋會逐年折舊或因增建、改建後,本年度之房屋評定(重評)現值與前年度出售當時不一定相同。

該局說明,為方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可至全國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提醒您!若有出售房屋,請記得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以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利用地方稅務局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