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可享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是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的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稅均依房屋現值1.2%稅率課徵,比一般出租供住家用房屋稅率(1.5%至3.6%)適用較低的稅率。

  該局說明,住宅法所指公益出租人,為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而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所稱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是指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住宅補貼辦法、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或其他機關辦理的租金補貼相關規定之一。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述要點認定的公益出租人,由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在認定有效期間內,主動依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免除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該局(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4-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