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遇有房屋拆除致不堪居住程度者,在重建前停止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員林分局表示,如果房屋遇有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例如:員林都市計畫184公頃市地重劃在辦理重劃過程,地上房屋全部或部分拆除致不堪居住者,依規定須主動申請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同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分局提醒,如果您的房屋在辦理重劃過程遇有拆除,一定要向該分局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屬實者後即可自申請當月起免徵拆除部分之房屋稅。例如:若於99年9月10日向該分局申請房屋部分拆除,經勘查屬實後即於99年9月起註銷該部分房屋稅籍資料,並予以免徵該拆除部分之房屋稅,俟重建完成後再恢復課徵。如果您仍有其他稅務上相關疑問,歡迎撥打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吳淑華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