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繳納娛樂稅者,就可享有1%之獎勵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為獎勵經營娛樂業代徵娛樂稅之營業人,只要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娛樂稅者,就可享有1%之獎勵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娛樂稅法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須代徵報繳娛樂稅,經核定為查定或自動報繳娛樂稅之代徵人,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直接扣領應納稅額1%獎勵金;如繳納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屬如期繳納,亦可享有代徵獎勵金。如有上開娛樂稅之相關問題,請向東港分局洽詢,電話:8354780或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

 

更新日期:107-04-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