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應依規定註銷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辦理印花稅票註銷,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如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辦理印花稅票註銷。
該局指出,實貼印花稅票者,應依規定辦理註銷,如違反註銷規定,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銷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04-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