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地將列管5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適用,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另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土地所在址處戶籍內,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民眾應特別留意,以免影響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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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