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繳納稅捐須加徵滯納金,辦理自動轉帳好處多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法規定應納之稅捐,納稅義務人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按滯納稅額加徵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六、星期日,限繳日期順延1個工作天,所以星期三之前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自星期四起加徵1%滯納金;稅捐繳納截止日如逢星期四、星期五,納稅義務人星期一才繳納者,則須加徵1%滯納金。今(107)年度即將開徵之使用牌照稅,繳納截止日為4月30日星期一,如果是5月3日才繳納稅款,不僅因已逾繳納期限無法在超商繳納稅款,還須加徵1%滯納金。如果民眾擔心工作繁忙忘記繳納稅款,也可以至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轉帳,只要帳戶有足夠存款,稅務局會在繳納截止日當日才扣款,不僅免除奔波的辛勞,也可以避免因逾期繳稅而多付滯納金。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