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如符合免稅規定,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免稅規定,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為方便民眾辦理免稅申請業務,該局提供多元申請管道,除了所屬8分局可跨區收件、網站及「中稅e把照」APP行動應用系統提供「線上申辦」服務外,也可以透過區公所、戶政事務所、里長辦公室之視訊設備,與該局連線申請。另為提供更便民之服務,該局透過線上系統查調車籍及駕照狀況,民眾無須提供行照及駕照等證件,僅須攜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即可完成免稅申請手續。

  如有申請免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