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藉變更、隱匿地目,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沒有主動申報者,漏稅裁罰金額由三倍修正調整為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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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修正前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等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之罰鍰,這項處罰規範並沒有針對行為人違法程度的高低予以分別規範,故意未申報的納稅人與疏忽漏未申報的納稅人,都處以同樣額度的罰鍰,非常不合理,所以賦予主管稽徵機關個案裁量權限,裁罰可以隨著實際狀況作調整,使得稅捐稽徵機關可以調查具體情形,並裁處符合違法程度的罰鍰。又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9號解釋意旨意旨,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於期限內申報者,一律處以三倍罰鍰,已經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而宣告限期失效。這次對於裁罰規範的修正,也可使制度更完備。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