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復查期間,以加徵期滿之翌日起算30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稅款,經稽徵機關依法加徵滯納金,其不服者,申請復查應特別注意復查期間。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經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相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其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始為合法。倘已逾上開期間而申請復查,該復查程序不合法,民眾仍須注意期間之規定。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