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稅廠商誠實納稅,訂定輔導期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條規定,營業人或進口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前揭條例所規定之特種貨物如下:(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三十點四八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該所提醒,本年度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107年5月1日開始,為落實愛心辦稅原則,本項作業輔導期間自即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請營業人或進口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自行檢視,若發現有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情事,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前述檢查表可洽該所索取,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銷售稅股塗美華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315

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