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後,變更名義由公司出資建屋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的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先以地主名義取得建照,並於工程進度為0%時,變更起造人名義為該公司後,由其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全部工程確實由該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有免徵契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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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